考試時間:
報名日期
考試日期
100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
專技高考、普考
100.11.04(五)-11.15(二)
101.02.18(六)-02.19(日)
分台北、台中、高雄三考區舉行。
100年第二次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 | 專技高考、普考 | 101.04.19(四)-04.30(一) | 101.07.28(六)-07.30(一) | 分台北、台中、高雄、花蓮、台東五考區舉行。 |
諮商心理師應考資格:
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、系、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,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,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,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。 前項所稱主修諮商心理,係指修習心理評量、測驗與衡鑑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一學科(三學分)、諮商與心理治療(包括理論、技術與專業倫理)領域相關課程至少四學科(十二學分)、心理衛生與變態心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一學科(三學分)及人格、社會與發展心理學領域相關課程至少一學科(三學分)等合計七學科,二十一學分以上,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,成績及格,由所畢業大學校院出具證明文件者。 第一項所稱實習,係指在醫療機構、心理諮商所、大專院校諮商(輔導)中心、社區性心理衛生中心及其他經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機構實習;且應包括個別督導時數,至少五十小時,成績及格,有證明文件者。 前項實習,於心理師法公布施行前已畢業者,得以其執行諮商心理教學或諮商心理業務之年資計之。
諮商心理師應試科目:
一、人類行為與發展。
二、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。
三、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(包括專業倫理)。
四、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。
五、心理測驗與評量。
六、心理衛生(包括變態心理學)。
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,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。
及格方式: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。
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,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。
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,不予及格。缺考之科目,以零分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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